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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这家网贷公司成员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2-12-30 12:47:28 来源:


【资料图】

12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子。

据最高检披露,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元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依托公司形成了一个以赵某、郭某焕为首要分子,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等人组成的多层级、组织严密的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元海公司业务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滋扰、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涉及全国多个省份,侦查机关取证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公安局某城区分局及某派出所、湖北省随州市某医院及120急救中心等众多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员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催收员通过上述方式收取服务费1.87亿余元,待收服务费1.13亿余元,公司所收服务费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以工资、业绩提成等名义发放给各催收人员等。

据介绍,该恶势力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公司虽在内部设立合规部但流于形式,公司管理人员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话术和催收方式培训,对催收人员实施恶意催收有明确授意,公司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中高层人员召开例会,研讨催收情况并按催收业绩严格考核催收员,组织成员对实施“软暴力”催收存在共同故意,属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综上,该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认定条件,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悉,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3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4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29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其他4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最高检提示,信息化时代人们的正常生活难以离开网络,信息网络的快速便捷性导致滋扰、纠缠、辱骂、威胁行为成本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具有传播快、强度大、危害严重等特点。行为人可以不分时段、不分对象不间断实施滋扰、威胁等行为,制造、编造的欠款人负面信息、泄露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范围广泛,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生活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非法催收行为的趋势变化,高度重视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收集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最高检还提到,惩治“软暴力”催收并不是保护、放纵“老赖”,目的是规范催收方式,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越界手段行为,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和网贷市场秩序。对于确实有合法债务纠纷,要区分“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分别采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治理。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获得、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针对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的滋扰、威胁、恐吓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关键词: 量刑建议 手段行为 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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